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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1-24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1日10时20分,内黄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电话报警,称在该县某乡有人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超伐"林木。接警后,内黄县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调查。由于案情重大,该案被提交安阳市森林公安局直接办理。经安阳市局民警依法查明:2012年4月29日至5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组织人员对其所承包的树木进行了采伐。其所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准的采伐数量为杨树23800棵,折合立木蓄积795.4立方米;而根据林业工程师鉴定结果,实际采伐杨树29957棵,折合立木蓄积1104.9立方米。共超采6157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309.5立方米。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安阳市局将此案立为特别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于2012年5月18日对李某某予以刑事拘留,于6月24日批捕。2012年8月16日,该案被依法移送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滥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涉林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其中"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指的是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规定内容进行采伐,未按许可证采伐或私自涂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都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应予立案;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结果已经达到了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三、案件启示
1、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业管理活动
的重要凭证之一。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
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的林木,不但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证,更要严格按照证上规定的内容进行采伐。
2、广大人民群众在采伐林木时,要自觉遵守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不要心存侥幸,以实际行动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