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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1-24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30日8时10分,内黄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县一园艺公司报案,称有人盗窃该公司栽种的林木,已将其当场抓获。接警后,内黄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立即出警,赶往现场调查。经民警调查查明,张某某出于私利,擅自用镰刀将园艺公司承包地内的杨树树枝割下,装满一三马车,准备另作他用。该案经内黄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实,证实了张某某盗窃他人林木的违法行为。2012年6月1日,内黄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二、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盗窃林业企业涉林财物的治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知,违法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公私财物。
三、案件启示
1、社会财富的增加,个人财富的充盈,均要靠劳动创造,断不可不劳而获,否则既破坏了他人的权益,自己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2、林业经营者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日常巡查管护,一旦发生林木被盗被毁情况要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