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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09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7日7时左右,内黄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县某镇村民王某某报案,称其栽种的杨树被人毁坏。接警后,内黄县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经过调查查明,因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同村村民张某某于4月26日晚上擅自毁坏王某某在其家西地栽种的18棵杨树。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18棵杨树价值1000元。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事实。2015年6月29日,内黄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违法人张某某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决定。
二、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故意损毁个人种植林木的涉林治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知,违法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事实。
三、案件启示
1、他人合法种植的林木属于树主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擅自砍伐或毁坏他人种植林木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2、邻里之间在生活中发生小矛盾,一般都可自行解决。双方需要相互谅解,积极沟通,而不应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否则不仅无助于矛盾解决,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