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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24
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9日15时左右,安阳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京港澳高速安阳北出站口附近的雪松树被毁坏。接到报警后,我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民警勘查,京港澳高速安阳北出站口对面绿化带内的10棵雪松树被锯头毁坏。经依法侦查查明:王某某因嫌雪松树影响广告牌视线,委托赵某某雇佣刘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凌晨5时许,用手锯将10棵雪松树锯头毁坏。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5月8日,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8月5日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2015年5月22日,该案被依法移送至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故意毁坏城市景观树木的涉林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行为结果已经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三、案件启示
1、城市景观绿化树是城市靓丽的风景线,不仅可以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之灵,还起着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等重要作用,大家都应以实际行动支持爱路护绿。
2、绿化树木属于公共财物,随意砍伐、损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一旦发现破坏绿化树的行为应当马上制止或报警。